外贸报关流程知识汇总
报关是确保货物合法进出境的重要步骤,涵盖了运输工具、物品及货物两大类。
由于不同类型的货物和运输方式的特性差异,其报关程序也有所不同。。今天,为大家详细介绍进出口报关的流程,包括出口货物报关流程、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及商业单据、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的查验、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首先,与船公司联系并预订所需的舱位。
2.准备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在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区后的24小时内,准备好所有必要的单证并向海关申报。这些单证包括: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
此外,根据海关税则的规定,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如果使用出口手册,需一并提交手册进行报关。
3.准备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在正式报关前三天,准备好所有必需的单证并向检验检疫局申报。这些单证包括: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
如果货物出口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或欧盟,并且外包装为木制,则需要进行熏蒸或热处理。此时,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进行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至指定堆场或港区,完成24小时的熏蒸处理。
4.向海关申报
准备好所有单证后,正式向海关提交报关申请。如果有税费需要缴纳,应按时缴纳。
5.货物查验
海关完成现场审单后,如果货物单证被放行,货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进行验放。如果需要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安排货物查验。查验完成后,需按船公司的要求封铅封。如果无需查验,则可以直接进行实货放行,并在截关时间前将装货单送到港区装船。
6.货物出口
当货物成功出口后,船公司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给海关。海关接收数据后,报关行可以打印退税核销联。
二、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在通过海关时,都需要提交已填写完整的报关单。此外,还需附上相关的货运和商业文件供海关审核,以确保所有提交的单据信息一致。只有经过海关检查并确认无误后,这些文件才会被盖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有效凭证。随同报关单一并提交的主要货运及商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海运进口提货单
•海运出口装货单(需由报关单位加盖印章)
•陆运或空运运单
•货物发票(数量比报关单少一份,同样需要报关单位盖章)
•货物装箱清单(数量应与发票相匹配,并且也需要报关单位盖章)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货物,可能还需要额外提供特殊文件。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审查,报关方还需准备贸易合同、订购卡片、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证。另外,对于那些符合减税、免税条件或者可以免于常规检验的货物,在正式报关前必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完成相应手续,然后才能随报关单一起提交相应的减免税或免验证明文件。
三、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对货物进出境进行管理的法律凭证,涵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允许进口或出口的证明和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向海关提交的许可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主管部门会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和发布,因此企业应及时关注最新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实施了新的检验检疫通关制度,采用“先报验,后报关”的模式。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启用了新的印章和证书。这项改革将原卫生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局和商品检验局的功能整合为“三检合一”,实现了“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流程,并推行了国际通用的“一口对外”新型检验检疫模式。
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对于需要进行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这些通关单上会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于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所有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将依据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验放,取消了以往通过“商检、动植检、卫检”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的方式。
此外,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之前以“三检”名义签发的所有证书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列入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的商品,在报关前必须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海关将根据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印章进行验收。
对于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批准文件,只有在海关查验无误后才能予以放行。
四、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在货物通关的过程中,海关查验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海关查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全面检查、随机抽查和外观检查。从海关开始受理查验请求到完成查验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整个过程不会超过48小时。
2.开验与复验: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检查,有权直接开启货物包装进行详细检查或重复检验。此时,负责管理货物的相关人员需在现场作为见证者配合工作。
3.费用承担:申请人需要提供往返于查验地点之间的交通工具和住宿安排,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此外,还需依据海关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规费。
一旦海关接受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并完成了对相关单证资料的审核以及对实际货物的检查,在确认纳税义务人已经缴纳了所有应缴税费后,海关将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海关正式放行的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取或发运。
对于因各种原因需要海关特殊处理的情况,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此类担保的具体范围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
六、缴纳关税与费用
1. 关税的计算方式
关税计算通常基于货物的品类、价值和数量等因素。可以采用的计算方式包括 ad valorem(按照货物价值百分比计征关税)和 specific(按照货物数量或重量计征关税)。
2. 其他可能的费用与税项
除关税外,还可能涉及其他费用和税项,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环节税等。这些费用的计算和缴纳方式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FOB中潜在的费用风险
FOB本意是指船上交货(亦称“离岸价”),当货物在指定的合同交易期内装运港越过船舷,随即通知买方,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可在当前市场的交易环境中,买方大多会因为物流服务、价格优惠等利己原因,把收货人定为境外货运代理公司而非船公司。基于此条件下,交易的责任和费用就不能以“越过船舷为界”来作为划分,这也恰恰违背了FOB条款的含义,因此,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
除了上述内容外,如果指定货代需要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货代订舱,那么运输中物权将无人掌控,运输一旦出现问题就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倘若遇到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我们还应该留意这些潜在的费用风险。
一、船货衔接不当的费用
FOB,船货衔接是关键。如果没有及时装柜入港上不了船,那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等都将由发货人承担;反之备货装柜太早,超期箱费、仓储费等也是要由发货人来承担的。所以FOB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再三确认,保持密切沟通,保证船货衔接。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
因某种原因,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未提货也未付运费,此时承运人除无法及时收回运费外,还面临货物要被当地海关拍卖或者产生高额堆存费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可能首先向收货人请求支付,无果后会转向发货人。
1.海运费:
原则上首先应由收货人承担,当无人提货,则可能会转回发货人承担;
2.提货:
首先通知收货人提货,无人提货,通知发货人处理,如回运或转卖等;
3.目的港滞箱费、滞港费: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及滞港费,货不抵费的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发货人承担。
三、高额的指定代理费用
指定货运代理给出的费用往往会高出普通货运代理好多,这是因为货代收货人指定,也就是收货人跟货代订立的运输合同,而不是卖方。货代对收货人负责。
发货人与货代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一般也就没有议价的可能。所以指定货代给出的起运港一系列费用就会相对高于普通货运代理。这部分的差额,如果不是很过分,为了货物顺利发出,发货人只有忍痛接受高费用标准。
四、货损的赔偿费用
当目的港开箱验货时,发现货损,FOB条件下一般情况由收货人来承担责任。而且收货人一般买了保险,可以申请保险赔付。但如果没有办理的话,收货人可能还是会和发货人协商处理。
货损如果是因为发货人包装、检验柜子不仔细或其他上船前特殊情况等引起的,对货损是有一定责任的,需协商处理,承担相应赔偿。如果能证明不是自己方的责任,可以拿出装箱照片、装箱单或其他证明资料,让收货人向船方进行索赔。
五、无单放货的损失费用
FOB条款下,相比指定船公司,发货人更多的是指定货运代理。但由于指定货代通常与收货人保持着密切的业务关系,因此指定货代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收货人,即无单放货,导致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六、信用证的“软坑”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具有隐蔽性。
如果发货人不注意,递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时,会被拒绝付款,而发货后发货人就会陷入被动的地位,进退两难,货款受损。
在出口业务中,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在现行出口形势下,出口商必须接受FOB贸易术语,这样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多风险,特别是大额贸易的,出口商要擦亮眼睛,做好企业背调,调查进口商的信用资质,尽量将风险降到最低。